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73號
原 告 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丁○○
丙○○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3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原告補正被告丙○○及丁○○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桃園縣楊梅鎮○○○○段大金山下小段92-2、92-3地號土地上之各筆面積,須分開計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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