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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92號
上 訴 人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2 月23日97年度訴字第14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4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斯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立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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