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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6號
上 訴 人 晉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瑞健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本院97年訴字第1976號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晉怡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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