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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7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6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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