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7,訴,982,2009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2號
上訴人 擎宇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被上訴人 陽日環境綠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982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9,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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