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3 月2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3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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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7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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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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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曾俊騰 │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97年7月30日 │32,700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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