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再易,2,2009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 審 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本院96年度
簡上字第21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 日內狀補正「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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