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勞訴,13,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辛○○
丁○○
乙○○
壬○○
己○○
丙○○
戊○○
庚○○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台灣大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台灣大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據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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