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勞訴,22,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丙○○
段38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南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住所地係登記於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79號10樓,此有被告提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紙在卷足憑,且依據被告向原告所為之通知存證信函,被告寄出地點亦位於上揭地址,足見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確實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79號10樓無誤,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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