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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即派鐠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派鐠實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派鐠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聲請破產遭法院裁定駁回,依法繼續辦理清算,然因清算事務繁瑣,無法於民國98年1 月8 日前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75 號案卷,查核無誤,且核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
故本件應准自98年1 月8 日起續予展延至98年7 月7 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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