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73,2009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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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此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山豐雅公司)清算人,經本院民國96年9 月19日桃院木民慈96年度司字第214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聲請人依法清算,發現山豐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負債,依法向法院聲請破產,經本院96年度破字第77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即依法續行清算,嗣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232 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8年3 月5 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司字第232 號裁定影本1 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證,核閱屬實。

本件清算期間原本應於98年3 月5 日屆滿,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本件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 個月至98年9 月5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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