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1025,2009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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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求聲明與附表不符,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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