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債 權 人 吉順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正確之利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