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1080,20090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丙○○僅係一般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