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1081,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08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非訟代理人 孫碧君
債 務 人 李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柒萬陸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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