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1096,2009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6號
債 權 人 群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馬磁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利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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