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1170,2009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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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
債 權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原名:李雅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離婚協議書之立書人與聲請狀之聲請人即債 2 、請陳明自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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