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1379,2009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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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債務人甲○○之身份證號碼,如有誤,請更 2 、提出債務人李乙○○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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