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1416,2009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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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16號
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買賣契約之出賣人為力品食品有限公司,敘明債 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究為買賣契約或
票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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