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1577,2009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7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鑫工程有限公司、甲○○、戊○○、己○○、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盛鑫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確認其 法定代理人及公司所在地,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
新記事未省略之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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