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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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