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1772,200901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
債 權 人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法定代理人住所 ,聲請狀記載不明確,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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