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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2號
債 權 人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泰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
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 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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