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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2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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