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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3號
債 權 人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儷寶大地震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
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
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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