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1836,200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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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836號
債 權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1,000 元。
2、債權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
省略), 並確認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應以父
母為法定代理人)。
3、醫療費用22,000之單據,並釋明工作賠償
23,000*4 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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