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2360,2009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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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36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芯鈺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及清算人)。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經本院民國98年2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2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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