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3901,2009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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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01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具體指明債務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及羅阿灶之繼承系統表,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報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經本院民國98年2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2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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