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4039,2009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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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3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佳聖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裁定,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經本院民國98年2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2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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