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4188,2009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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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188號
債 權 人 陸陽新開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等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等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表明債權人及請求之標的、數量暨聲請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經裁定命為補正,惟未補正完全,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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