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4201,200903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20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豪食品有限公司(原名:蒞鴻實業有限公司)、甲○○、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永豪食品有限公司即蒞鴻實業有限公 司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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