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4657,2009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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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657號
債 權 人 甲○○原名:黎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許定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債務人 (該本票為公司票而非個人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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