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5509,2009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當初之合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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