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5700,2009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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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勳有限公司、薛翔云、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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