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5718,2009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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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18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原名:李桂瑢)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經本院民國98年3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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