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5771,2009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
債 權 人 永冠鑄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徠富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退票理由單及貨款收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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