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5790,2009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並更正請求聲明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