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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64號
債 權 人 東又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捷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
二、債務人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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