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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65號
債 權 人 達聯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潔境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求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之依據;
若無,請依 法定利率。
2.債務人欄之正確表明(名稱已變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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