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5889,200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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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89號
債 權 人 Well Land Investmen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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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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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泰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
3、 債權人之認許事項變更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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