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178,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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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
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園聯合企業有限公司、甲○○、黃德景(
原名: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周瑋量已死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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