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180,2009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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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戊○○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正狀上除須有債權人三人之姓名外,尚須 二、請求給付之期間為民國93年11月25日起至98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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