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231,2009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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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2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甲○○
7、2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VC0000000 部分有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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