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330,2009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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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楊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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