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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3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戊○○(原名:劉俊乾)、丙○○(原名:劉興憲)、乙○○(原名:劉連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非訟代理人之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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