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563,2009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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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56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義崇(原名:鍾添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八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聲請狀附表無到期日,請補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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