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613,200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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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1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權證明文件 (此借據上並未有向債權人借款 之記載)。
2.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與借據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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