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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20號
債 權 人 鴻助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率起算日自98年2月28日起算之依據。
(參考法條:第229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
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
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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