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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亦為同法第400條第1 頊所明文規定,乃係「重複起訴禁止之原則」,亦即「一事不再理原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前已有本院91年婚字第911 號判決及其確定確明書,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債權人可持上開判決及其確定確明書聲請強制執行,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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