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8,司促,6668,200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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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66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被繼承人劉鳴鐘之繼承人)、丙○○(被繼承人劉鳴鐘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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